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安排部署,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政发〔2014〕6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18〕20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非本市户籍人口将户籍迁入本市的条件、要求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户籍迁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落户申请和户籍日常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自愿落户我市的,应遵照本规定的条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籍迁入我市。 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依法可申请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投靠落户。 第五条 申请落户我市的人员,必须认同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六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或获得国家认可的同等职业资格的人员,自愿申请落户的,不受就业、住所条件限制。 第七条 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落户到该单位集体户,或与本人协商同意的家庭户上: (一)具有高中、中专学历,或获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获得国家认可的同等职业资格,且已履行劳动合同至少一年或在该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二)在本市已缴纳两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支持从事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等工业产业,金融、信息、旅游和教育等现代产业,医疗、养老等公益事业,高技术、高科技、高附加值等产业的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要优先安排本单位员工落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我市合法经营期满一年,依法纳税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 (二)在我市购买住房或商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夫妻双方可自愿落户本市,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住房或商铺自落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抵押、交易或过户。 第九条 获得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各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落户。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其住所是租赁房屋的,经出租人同意可将落其户籍以非亲属的名义落户在出租人户籍上。办理申请人户口簿时,需在首页加盖“本户口簿与住所地址的房产无关”章。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申请办理户籍迁入的,应如实按照《克拉玛依市落户服务指南》要求提出相应证明。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其已迁入本市的户籍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落户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相关手续,但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的除外。 用人单位申请员工户籍迁入,如迁入后发生该员工严重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单位有过错的取消该单位落户政策,并将其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本市诚信体系数据库。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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