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疆拟出台新规:车辆停错地方最高罚款10000元,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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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06 | 回复0 | 2017-10-28 1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来源:新疆建设网、法治新疆、新疆新闻网



随着城市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在桥梁下方空地上停车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根据近日公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种在桥梁下方擅自停车的个人行为或将受到最高500元的罚款,若是单位车辆,则处以最高10000元的罚款。


《条例》明确指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政处罚权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在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条例》这样规定

破坏道路设施


《条例》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桥面,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在道路和桥面上排放污、废水,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道路施工管理


《条例》规定:如未能及时恢复施工路面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违停


《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在人行道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劝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未在指定区域停放,或者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


《条例》规定:擅自占压、挖掘、拆除、迁移、改装、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打桩、钻探、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根深植物;向市政公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穿凿、堵塞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无障碍设施;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时,应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否则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店外禁止摆设经营摊点


《条例》规定:临街商铺禁止在店外摆设经营摊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违规者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法查处破坏环境卫生行为


《条例》规定: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向道路两侧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在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屠宰家禽家畜等。违规者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条例》全文已在新疆建设网上公示,如有意见,可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10月15日前以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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